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改革示范区联动发展,建立联动创新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策协同、产业协作、服务共享,推进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