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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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改革示范区联动发展,建立联动创新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政策协同、产业协作、服务共享,推进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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