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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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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五章 两岸经贸合作

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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