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自贸试验区外资金融机构参照中资金融机构开展相应新金融服务。缩短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相关金融服务审查时限。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工作或者生活的个人可以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