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以及审查意见的汇总、纠正意见的反馈、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