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期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及时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