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完成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审查终止。

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