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研究。开展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移送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研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关专工委职责范围的,由各相关专工委共同开展审查研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