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应当同时报送公告或者政府令。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文本应当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