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依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下统称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法规制定机关备案;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