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消防救援站、博物馆、历史遗存、公园等,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消防主题街道、消防主题广场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应急演练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