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建筑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样式,明显标识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和消防救援窗,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标识样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