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安排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整合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