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