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洗车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