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平台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投资融资机制,拓宽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