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六条已修改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国家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从事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