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军队、武警及军工国防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的计量行为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