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从事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工作人员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机样和技术文件秘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完成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受检定单位可免交检定费;损坏送检计量器具或者给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