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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条

已修改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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