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予以没收,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市场监督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并在处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抄送消防救援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验收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告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按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