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公众聚集场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二)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