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四章 行业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使用气象专用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检。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装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