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研究以及气象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