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