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立矿山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申请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二)矿区范围已经审核批准;

(三)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