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五条有效申请进行下列地质矿产勘查的,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1∶25万和大于1∶25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勘查;(三)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四)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航空物探、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勘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