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在不影响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秩序前提下,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