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平等、开放、共享的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相关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共图书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社会教育等服务开展情况;建立读者意见建议的反映受理和主动征询机制,定期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读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