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省港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深水岸线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按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