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漏、拒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费用的,责令限期补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