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森林资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林业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

森林保险应当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林农投保。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