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使用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安全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处理。

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不得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