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募捐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募捐财产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