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四章 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募捐人应当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募捐财产总额;(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明细(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受赠财产数额);(三)工作成本列支情况明细;(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在受益人集中的乡村、街道,还应当将募捐财产分配使用的有关情况明细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