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募捐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募捐人应当依法与受益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约定。

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益人应当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募捐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