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募捐人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募捐人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