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