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