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