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第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