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本村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的民主决策、推进落实和保障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做好实施“千万工程”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