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电信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电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

成套设备的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对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