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