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