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