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规范、真实、完整、细化;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入预算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是否衔接;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人民政府是否提前下达对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政府债务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九)依法预先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预算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点审查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