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