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