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十九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或者销毁账册、凭证等有关定价资料的;

(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