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