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质疑,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有权依法取得损害赔偿。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消费者的举报应当认真查处,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